海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第十一条有效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组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并向社会公布。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提供必要的场所、保护补助费用等方式,支持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的权利、义务、退出等具体规定,由市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