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热用户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连接、隔断供热设施,擅自改动供热管线、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擅自安装、修改、更换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擅自移动、关闭、拆除用热计量装置、铅封,以及有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