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发生供热事故后未及时组织抢修,影响热用户用热的;

(二)对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未实行计量收费的;

(三)未按规定对共用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四)未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检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