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供热单位未在供热期间公开便民服务电话或者安排工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班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