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热源单位向供热单位提供的热源负荷不符合供热质量要求,造成供热质量不合格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