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第四章 采暖费计收第三十二条有效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标准和计费办法收取采暖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