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第四章 采暖费计收第三十三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供热计量收费。供热单位应当对公共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对新建居住建筑、通过节能改造具备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未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按照建筑面积收费标准收费。除采暖费外,供热单位不得向热用户收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