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