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