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区域锅炉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除供热调峰锅炉以及以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作为热源之外的其他永久性供热工程。

前款规定的供热范围内已有的分散燃煤锅炉,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限期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