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行集中供热的民用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既有民用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对实行集中供热的既有民用建筑逐步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新安装的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应当满足智慧供热需求。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