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条例/第三章 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第十九条有效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民政部门备案。对备案材料齐全的,民政部门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交的材料,慈善组织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补交材料。慈善组织开展的每一项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单独备案,不得合并备案,不得用同一个公开募捐备案编号开展多项公开募捐活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