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条例/第三章 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第十八条有效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慈善组织应当依法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