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约用水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浪费水资源的举报投诉方式,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