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市、区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节约用水的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科技、资源规划、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