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完善并推动落实节水政策和保障措施,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节约用水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