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宣传计划,组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约用水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节约用水宣传工作。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公园、医院、宾馆、洗浴场所、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语、标志牌,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