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