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