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征标准缴纳相应的费用,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