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节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