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滞渗、调蓄、净化和利用等设施,加强雨水收集回用。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雨污分流、渗透路面、地表水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