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水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滞渗、调蓄、净化和利用等设施,加强雨水收集回用。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雨污分流、渗透路面、地表水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