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等公共用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巡查维护,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发生泄漏应当及时修理。

新建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具有计量功能的智能化取水栓,非智能化取水栓逐步实施智能化改造,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