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根据用水计划执行情况核查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