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计划用水单位因产品结构、生产规模、人员数量等变化,需要调整用水量的,应当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供水状况后予以调整。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