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用水户和使用公共管网供水达到规定用水规模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以下统称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用水计划。

供水单位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计划用水工作,建立供水统计制度,每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和信息变更情况、新增用水单位等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