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制定非常规水利用计划,将再生水、集蓄雨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统筹推进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设施建设和提质改造,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对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但未合理使用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非常规水源利用量控制目标分解、配置到区县行政区域。有条件的,可以分解到水源类型及重点行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