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水规划、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节约用水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