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资源状况和上级节水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规划。

节水规划应当包括水资源状况评价、节水潜力分析、节水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内容。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