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第三章 辞职和撤职第二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或者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决定撤销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地区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