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第三章 辞职和撤职第二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根据设区的市、盟辖旗(县、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撤换设区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盟辖旗(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院长。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