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第三章 辞职和撤职第二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或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决定撤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盟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