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第三章 辞职和撤职第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或者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决定撤销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盟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