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第三章 辞职和撤职第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或者自治区主席提请,决定撤销个别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