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调解涉犬纠纷,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