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养犬管理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采取必要措施,做好本辖区内流浪犬的管控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