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养犬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养犬管理工作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采取必要措施,做好本辖区内流浪犬的管控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Local Regulations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