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收容救助和领养第二十八条有效养犬人将放弃饲养的犬只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应当提交书面声明,犬只按照无主犬只处理。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