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藤编保护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汉中藤编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调研调查,具体实施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汉中藤编相关资料的,应当将有关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以及电子档案,及时汇交本级文化主管部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提供汉中藤编资源信息。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