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汉中藤编项目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应当具备实施保护规划和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能力,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汉中藤编专项保护规划制定年度保护计划;
(二)收集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保护相关场所;
(四)开展传承、展示、交流和利用活动;
(五)按规定使用项目保护资金,为项目保护提供保障条件;
(六)推荐汉中藤编代表性传承人,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七)定期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
项目保护单位不履行前款职责的,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撤销其项目保护单位资格,重新确定项目保护单位。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