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汉中藤编进行保护:
(一)建立汉中藤编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平台,采用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数字化多媒体等形式,对汉中藤编制作工艺和工具材料制作技艺,进行真实、系统、全面的记录、展示和传播;
(二)公开汉中藤编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便于公众查阅,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三)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汉中藤编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
(四)其他有利于汉中藤编保护的措施。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