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汉中藤编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宣传、展示。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汉中藤编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汉中藤编代表性项目。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