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以及农业废弃物应当统一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鼓励对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实施有偿回收。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