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有关单位及公职人员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