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在本区域内履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职责。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