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工作,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