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相关设施的巡查、记录,对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理。负有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络平台等。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