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