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