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互助养老幸福院应当按照政策扶持、政府支持、村级主办、建管并重的原则,通过集中居住、分户生活、统一管理、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互助养老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互助养老幸福院资金扶持,制定优惠政策,提供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培训,进行管理服务指导。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