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市、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