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六章 保障条件第四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就近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