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

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就近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